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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意见 违停拟既罚款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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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1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今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的原则,规定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今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的原则,规定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罚”制度,以及对居住区擅自调价和逃缴拒缴停车费的罚则。

草案送审稿明确,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动态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对于停车管理,送审稿提出产业化发展方向,明确用地政策,给予企业融资、商配、容积率奖励和简化审批流程等4项鼓励政策。针对供需矛盾突出的中心城建设区域,提出配建停车场来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的创新思路。

草案送审稿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出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资源,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此外,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

在规范经营方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罚”制度,同时规定违停拖移车辆的处理。明确社会公众、停车场管理单位、收费员、停车人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罚则,并着重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草案送审稿还提出,明确停车有偿使用原则,强化付费停车理念;鼓励本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付费使用;推行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实行人钱分离;明确定价方式。P+R停车场、中心城区域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道路停车收费性质,提出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收费,并建立动态调节机制;明确停车企业和停车收费员议价乱收费的处罚,并将违法行为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送审稿规定了对居住区擅自调价和逃缴拒缴停车费的罚则。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第五十四条明确,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调查取证,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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