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驳回几张图片






1、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和姜逸磊早已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2、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3、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诉讼请求,驳回理由:
1、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2、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3、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商标被抢注的案例近几年来也有,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通过papi酱事件,就是提醒大家,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趁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的对商标予以足够的重视,及早注册商标,保护辛苦创立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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