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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不低于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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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田世英
核心提示新疆信息网讯:3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新疆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信息网讯:3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新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新疆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个档次。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至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
        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这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尽快提高到发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予以补足。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悉,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先后12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3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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