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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流感须戴口罩”写进法条 得流感不佩戴口罩或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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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6
核心提示新疆黄页网讯:其中,在第十六条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
     新疆黄页网讯:其中,在第十六条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滥食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内容。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不遮掩口鼻,得了流感不佩戴口罩……这些行为在北京被写进法条或将面临处罚。

3月26日,《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条例》草案二审稿特地增加了与疫情相关的文明行为要求。

传染病患者须配合检验、隔离治疗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力介绍,在调研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应当结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从文明行为角度作出相应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其中,在第十六条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滥食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

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

孙力表示,《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了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对草案规定的从重处罚和按最高额度处罚进行修改,规定实施本条例中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条例》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关于曝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对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可以予以曝光。为避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建议删去曝光的规定,并与治安管理和刑法作出衔接性规定。

共享单车企业违规不改,将被信用处罚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和快递、外卖企业从文明行为促进和信用处罚的角度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二审稿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与自行车使用者、从业人员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快递、外卖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措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交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链接:这些常见不文明行为,都面临什么处罚?

孙力表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文明行为涉及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控烟、养犬、旅游、网络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一些重点治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在 23 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均已规定了法律责任,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条例不再重复规定,主要解决好法律衔接问题。

随地吐痰、便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拟于5月同步修改,将罚款额度提高到50元、200元。

禁烟场所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乱扔垃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提出,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噪音扰民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提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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