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全市供热企业供暖前各项准备工作就绪。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乌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期间,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供暖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居民如在采暖期间发现暖气不热、漏水等情况,可拨打供热单位的值班电话。如遇到供热企业值班电话打不通、没人接听或供热企业不及时处理等问题,居民可向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和市级管理部门反映。
2020年,乌鲁木齐市供暖面积预计达到2.12亿平方米,比上个供暖期增加了60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