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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不文明行为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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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02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昨日(3月1日)正式实施,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教育后,将于4月1日起正式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当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昨日(3月1日)正式实施,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教育后,将于4月1日起正式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当日,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组织执法机关在我市设立了16个宣传点,并组建了16个徒步宣传执法队对《条例》进行了宣传,引导市民遵法守法。

 红山路友好百盛购物中心门前,沙依巴克区执法局友好南路中队的30余名执法人员在发放传单,每天发放1万余份宣传单,在一个小时宣传过程中,共劝阻20余起不文明行为,主要以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为主。

 据悉,今年《条例》分三个阶段实施:3月1日至3月底为宣传发动阶段,4月至11月为推进落实阶段,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条例》共二十一条,其中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3、6、7、10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成云说,此次《条例》的处罚依据中有两大变化:第一是加重了金额处罚力度,过去对闯红灯、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个人是按照小额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即处罚金额在5元-50元,新《条例》颁布后,发生以上不文明行为的个人将被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第二是新增加了对组织单位的处罚,《条例》第17条中明确,对张贴、发放传单的组织者处以3万元的罚款,这在过去也是没有的。

 “处罚不是目的,我们希望通过处罚的方式减少不文明行为。”王成云说,宣传《条例》将成为当前及今后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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