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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或调整后五年内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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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1
核心提示新疆信息网讯:今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范围、功能区及名称等。这是7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召开的《新疆
      新疆信息网讯:今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范围、功能区及名称等。这是7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规定》已于6月20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其框架和主要内容遵循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主要明确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依据、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同时根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特点,对保护对象、申报材料等方面作了细化。

《规定》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赛佰·巴依铁流介绍,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理念,《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为按照批准方案调整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三种情况规定了追责情形。

据了解,目前自治区有1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4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1.89万平方公里,约占新疆国土面积的11.28%,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完善,各种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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