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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增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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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田世英
核心提示新疆信息网讯:11月1日零点开始,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
       新疆信息网讯:11月1日零点开始,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10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了解到,这17种药品是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11月底前开始执行。自治区比国家医保局规定时间提前了1个月。
17种药品新增纳入药品目录后,自治区参保人可报销药品种类达2967种,其中抗癌药达114种。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种药品中包括12种实体肿瘤药和5种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17种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大大减轻患癌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17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已在自治区人社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公布。其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自治区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兵团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执行兵团统一政策。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或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调整后将另行通知。
       自治区要求,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统筹地区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比例。因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国家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将部分新药、高价药通过谈判适当降低价格后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是为了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此前,已有39种国家谈判药品被自治区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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